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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常見問題

1.台灣目前對性交易的法規?+

根據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0條,在專區外從事性交易違法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,購買與販賣者皆罰。性交易媒介者(俗稱三七仔、雞頭、GTO)違反《刑法》妨害風化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若提供性交易服務者未滿18歲,則違反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,購買者及媒介者均有刑責。

2.遇到性騷擾如何求助?+

根據《性騷擾防治法》,性騷擾的定義為: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。如果感到被冒犯、不舒服,可以撥打113專線求助。

3.遇到性侵害如何求助?+

性侵害是指未徵得對方積極同意下,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等方式發生性行為。如遭遇到性侵害,請盡速至醫療院所驗傷採證,不要先盥洗或更衣,以保全證據。驗傷後報案,可以請親友或社工陪同製作筆錄。有任何問題,可撥打110、113,或洽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。

4.什麼是北歐模式?+

相較於台灣對專區以外的娼嫖皆罰,「北歐模式」是由瑞典於1999年施行,採取只罰購買性交易者,不罰性交易服務者,意即罰嫖不罰娼,又稱性購買者法(Sex Buyer Law)。北歐模式旨在減少性交易的需求,降低性剝削及人口販運的發生。現已被許多國家採用,如冰島、加拿大、法國等。此方式有助於性交易服務者遇到被剝削狀況時,更能夠勇於求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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